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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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房屋买卖过错中的违约赔偿责任由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协商确定,法律并未具体规定。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由买方缴纳定金的,如卖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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