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1、决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将根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如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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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交强险权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签订商业保险合同且附加条件;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交强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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