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分别以一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总和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加班加点的计算: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星期或月或季)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计算为延长工作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计算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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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工作日加班工资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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