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 3、劳务派遣将被牵线的人员全部收归为劳务派遣组织的职工,实际上是为劳务派遣组织提供财源,达到其对被派遣人员长期收取管理费的目的。 4、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像有些有年复一年地在这家单位工作,显然不符“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那么,其按“劳务派遣”来用工显然是违法的,是彻头彻尾的“逃避”而非“规避”。而现在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都存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只能说明劳动法成了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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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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