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 3、劳务派遣将被牵线的人员全部收归为劳务派遣组织的职工,实际上是为劳务派遣组织提供财源,达到其对被派遣人员长期收取管理费的目的。 4、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像有些有年复一年地在这家单位工作,显然不符“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那么,其按“劳务派遣”来用工显然是违法的,是彻头彻尾的“逃避”而非“规避”。而现在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都存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只能说明劳动法成了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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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都属于劳务派遣的方式: 1、完全派遣,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或用人单位的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 2、转移派遣,,用人单位可将原已招聘录用、并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员工,待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将劳动关系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 3、减员派遣,被裁减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的主要方式:完全派遣;转移派遣;减员派遣;试用派遣;短期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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