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约定“逾期不还,双倍赔偿”是无效的。因为远远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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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下: 1、借贷进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 2、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非法金融活动的; 3、违规企业之间的; 4、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 5、违背真实意图的; 6、设定高利贷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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