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约定“逾期不还,双倍赔偿”是无效的。因为远远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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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与一般合同效力大致相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相关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对于以批准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当事人办理完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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