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约定“逾期不还,双倍赔偿”是无效的。因为远远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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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可确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贷款人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给借款人的;贷款人使用非法取得的资金来转贷的;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等。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要债务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多长时间。借款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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