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业企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建筑业企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4、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5、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发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则不用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6、法律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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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 一、劳动者待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民工属于劳务性质,是不能提供发票的,可以考虑按临时用工的形式,做临时工工资表,通过企业工资手册将款项从银行中提出来。用工资表入账,就是合法的入账形式了,如果对方拖欠工资可以劳动仲裁,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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