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见于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追诉标准其实是指享有侦查权的司法机关关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比如199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当然也有把检察院和法院会签或者单方发布的司法解释称为追诉标准。就提问的寻衅滋事案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截至目前,公安部还没有对此类案件制定立案标准。 三、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为了统一本地区的定罪量刑,维护法制的权威,制定了可操作的规定(意见)。这里提供一份资料, 附: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印发给你们。本《意见》自收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般不再变动。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的,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的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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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残疾、流浪乞讨、老年、孕妇、未成年等人员,导致一人以上轻伤,两人以上轻微伤,他人精神失常和自杀。多次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一千元以上或两千元以上,精神病、残疾、流浪乞讨、老年、孕妇、未成年等人财物,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社会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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