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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2022-03-29 1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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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29 回复

专业分析:

2008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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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周爱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在公共场所,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残疾、流浪乞讨、老年、孕妇、未成年等人员,导致一人以上轻伤,两人以上轻微伤,他人精神失常和自杀。多次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一千元以上或两千元以上,精神病、残疾、流浪乞讨、老年、孕妇、未成年等人财物,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社会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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