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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财产权是属于哪种财产权范围

2022-09-20 0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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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20 回复

专业分析: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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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国家赔偿财产权范围较广,主要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的财产损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能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要视情况而定。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1、财产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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