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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财产权范围较广,主要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的财产损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能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要视情况而定。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1、财产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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