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一)伪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的;(二)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三)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四)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五)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六)分包、转包营运车辆的;(七)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保证金的;(八)其他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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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由设区市的人民政府确定,根据市政府颁布的文件明确规定,经营权使用期限到期后无偿收回,到期前,其合法经营权受到保护。 出租车手续,就是承包出租车经营权的一种合同关系,在合同到期前,双方均应遵守契约精神,严格遵守承包协议约定权益义务。
各地政策不同,具体补偿规则建议参考具体公告。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物权法》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属于物权有待解决。收回客运班线经营权,实质是对产权的一种征收,应当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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