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总量控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坚持逢进必考、择优录入的原则,按照客运出租汽车总量1:3的比例,建立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录入人力资源库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齐齐哈尔市暂住证;(二)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三)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驾驶员人力资源库中聘用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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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4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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