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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有: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终止的情形有: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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