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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有: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中止鉴定:(一)因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无法继续进行鉴定的;(二)需补充鉴定材料无法补充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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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有: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伤残鉴定要根据具体的受伤部位、受伤程度、康复情况、功能障碍以及事后恢复可能性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且鉴定是由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而不是一般人能够直观评测的,所以伤残鉴定必须要注意两个关键环节:一是鉴定单位的选择,二是鉴定时机的把握。因为能评上级别和评不上级别,评上1级和评上10级,赔偿项目的金额差距是很大的,会有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差距。 因为你对伤情描述的不清晰,很多问题无法确认,不能给出准确的鉴定意见。另外,你在意的点应该是最终的赔偿问题,所以把握最佳鉴定时间很重要。 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
碰撞事故的发生形态;单车事故的发生形态;碰撞车速、制动前的车速;碰撞地点的特殊情况(违章情况);碰撞姿态(碰撞时的相对姿态、碰撞角度等);碰撞发生前事故车的运动状况与驾驶人的动作;避免发生碰撞的可能性;是否为追尾或妨碍行车;该事故确实存在吗(是否伪造事故);该事故是否为故意(蓄意)的(自杀事故、他杀事故);驾驶人是谁;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使用不当、维护不当、缺陷车);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废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原因;交通信号灯状态;乘车人所受的冲击;碰撞所造成的乘车人身体运动状况;事故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碰撞的顺序(台球式追尾或堆积式追尾);证言的真伪;相反证言、相反鉴定结果真伪的判定;引发事故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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