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的依据。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学校的就近接收学生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并将接收学生结果向社会公布。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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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或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2)父母(法定监护人)与务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3)父母(法定监护人)住所证明材料; (4)经商人员须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材料; (5)一年级入学需提供儿童预防接种卡,七年级入学需提供小学毕业证; (6)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入学当年5月31日前在公安部门办理的《居(暂)住证》,地址应与住所证明相一致; (7)在户籍所在地所属乡镇(社区)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法定监护人)可以持以上证件(原件)于每年暑期学校招生期间在服务片区学校进行登记,办理入学报名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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