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及从事聋人手语、盲文翻译的专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特殊教育津贴。对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给予岗位补助。对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累计十五年以上并从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本市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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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只有这一法律公布实施,才是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确立的标志。从此,我国的基础教育事业将进人一个新阶段,课程的设计和实施才会深入进行改革,逐渐发生质的变化。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有: 1、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2、第五十六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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