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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支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2-05-18 1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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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8 回复

专业分析: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及从事聋人手语、盲文翻译的专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特殊教育津贴。对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给予岗位补助。对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累计十五年以上并从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本市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持证上岗、培训考核、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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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4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接受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义务。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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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所需材料如下: 1、股权标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公司最新工商电脑咨询单。 2、甲方或乙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甲方或乙方为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公司最新工商电脑咨询单、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工商局出具的要求办理公证的文件。 股权赠与的特殊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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