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不同的用人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报酬的时间不一样,而在这方面法律当中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所以就造成有些时候劳动者认为单位是有拖欠工资的行为,但实际单位的行为并不构成拖欠工资。并不是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资的,就一定属于拖欠工资,要注意区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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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公司拖欠工资可以用以下方法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必须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受领人的姓名、签名等书面记录在案,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者无法掌握工资支付的证据,说明劳动者一般有拖欠工资的义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工资已经支付的,应当在劳动者提出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时,承认未支付工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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