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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的基本条件包括;1、收养人无子女;2、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3、收养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定的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人收养弃婴需要携带办理收养手续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资料前往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正规的收养手续,取得收养证。
1.符合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领认的,被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提交收养申请书和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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