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标准可能有差异,一下:一、根据《关于重新公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42号),一般收养登记收费包括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件、收养证工本费10元/证、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件,共计250元/件。若收养弃婴,根据浙价费〔1991〕91号,国内公民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领养弃儿交纳抚养期间生活费:市区110元/人.月,县区102元/人.月;外国公民收养我国孤儿,原则上掌握在5000美元左右。在县以上地方报纸上刊登弃婴公告费由收养人自行承担。因此,对于符合领养条件的家庭,到福利院领养小孩时需要交费。二、我市市区范围内收养弃婴要统一到福利院申请,福利院集中办理在衢州日报上刊登弃婴公告,公告时间满60天后仍无人认领,再按户籍分别交至两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在福利院收费主要是公告费和抚养费(或赞助费)两项,公告费目前报社标准是600元,由福利院代收后交报社;抚养费(或赞助费)根据目前物价生活水平适当收取,因为收养家庭一般选择健康弃婴收养,剩下许多残疾弃婴由福利院抚养,福利院要解决弃婴生活,还要筹集资金为残疾弃婴疾病和康复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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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程序具体如下: (1)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愿收养本中心弃婴(童)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申请收养。 (2)经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核后符合的,在福利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3)拟收养人向本中心保育一科递交有关收养材料,填写“收养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童)申请表”,经保育一科审核后由分管领导和中心领导审批。 (4)保育一科按申请的先后顺序、无生育子女优先的原则通知申请人来我中心与孩子见面。由保育二科提供2—3个孩子供其选择,任何人不得直接到保育二科挑选小孩。 (5)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弃婴(弃童)收养观察审批表”,签定“家庭收养观察协议书”,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保育一科填写“弃婴(童)离院通知书”,可将孩子带回家观察3-6个月,观察期内可带孩子到医院体检,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负责,检查发现有器质性病的可考虑退换。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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