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租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但是,由于夫妻离婚后如果继续住在一起,难免发生纠纷。所以,法院在分割公租房时,一般会将房屋的租赁权归一方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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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公租房是不可进行分割的,需由双方商量协定,公租房由谁继续居住。公租房是政府给予困难家庭的生活基础,房子的产权是属于政府所有的,并不是属于居住者,因而居住者没有权利进行分割,只能协商由谁居住。
夫妻共同居住公房,有下列情形,婚后双方可承租:承租公房,关系存续5年以上;租赁单位房屋,双方为本单位职工;贷款投资取得租赁权;申请取得租赁权;房屋拆迁取得承租权;投资联合建设;交回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行换房;婚后合并换房;其他均可承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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