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所投资行业属于限制类的,则需先行经过商务部门(俗称外资委)的审批,在获得审批之后,再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工商登记。 而如果所投资行业属于非限制类的,则无需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可直接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工商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一种方式是新设公司,而另一种方式,则是由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对于以新设公司方式进行的非限制类行业的境内再投资,在完成新设公司的工商登记之后,应当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而股权购买的方式则无需进行该备案登记。 那么问题时,如何判断限制类行业与非限制类行业呢?对此,法律依据则是国家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以外的行业,均属非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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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开业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二)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 (四)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2、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12)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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