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特别难于判断的侵权行为。1、在判断采光纠纷时,建设部出台的一些技术规范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这些技术规范中与判断采光纠纷直接相关的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懒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根据这些规范,在大寒之日8时至16时之间,以楼宅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日照不应低于之个小时。旧区改造项目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l小时,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和住宅朝向。这是一个很抽象的规定,很难具有操作性。2、一般采取的判断标准是建筑设计是否经过规划部门审批,是否进行过采光评价分析,是否进行过公示,甚至是否进行过听证等。3、对于赔偿额,一般是采取一次属性赔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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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也可以理解成不得建造阻挡阳光的建筑物或其他障碍物,而使得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房屋得不到阳光照射。我国《民法典》对采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因“采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采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应当被充分行使。
采光权是我国民法规定的相邻权。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和邻居建造的房屋需遵循相邻关系的原则。如果发现有侵犯采光权的行为,可以起诉索赔。建筑日照应该包括以下两种鉴定方法:一种是根据施工图纸进行模拟演算;是现场观察测量,确定采光时间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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