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物业管理费法律关系问题在业主购房及居住过程中,出现的主要当事人有:业主(购房人)、开发商、物业公司,存在的法律关系有: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前期选聘及物业交接管理关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与房屋维修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及业主之间因相邻产生的相邻法律关系及因侵权等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虽然在同一主体身上可能产生多个法律关系,如业主也是购房人,与物业公司产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开发商产生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与其他业主产生相邻关系,但需明确的是这些法律关系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因此,主体权利义务的承担是不能混淆的。但在物业管理收费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主体混淆,归责错误的现象:业主极易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混为一体,或将其他业主对自己的侵权理解为是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也出现越权管理,责任区分不清的情况。上述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对下面两大法律关系没有清楚的认识,将非物业公司的权威归责于物业公司身上。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存在开发商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情况,但由于开发商作为建筑单位,专业技能缺乏,不利纠纷的解决。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需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根据该条例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等级,物业公司需根据自身的资质实施对不同类型小区的物业管理。因此,目前除部分以前开发的小区还存在由开发商的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情况外,大多数小区的物业管理,是由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的。在前一种情况下,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作为开发商的一个部门,与开发商是从属关系,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对外的所有活动均需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在小区的管理活动中,物业公司应对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由于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之前,小区的物业是由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当开发商将小区交由自己成立的物业公司管理时,下列现象就极易出现:业主将开发商的责任转嫁到物业公司的身上,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缴纳费用;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也错误理解了自己的权利义务:物业公司在业主入住时提出不交物业费不给房屋钥匙;开发商将应退还给业主的购房款充抵物业费。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没有弄清法律关系,对于业主来说,由于开发商对房屋负质量保证责任,在开发商没有将维修工作委托给物业公司的情况下,业主只能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向物业公司提出主张,而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也应正确认识自己的权责:收缴物业费只能由物业公司进行,而房屋交付则是开发商基于房屋买卖关系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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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费收取之前提前在小区醒目处粘贴物业费收取温馨提示,提前告知小区各位业主、租户将收取物业费,物业费收费标准等,让业主、租户有个心理准备; 2、先了解小区业主的入住、装修等情况,制定催费计划,针对情况对症下药;先催收已经装修入住业主的物业费,再催收未入住业主的物业费; 3、与小区业主处好关系,日常工作注意礼貌礼节,业主需要帮助的主动伸出援助之手,业主室内工程遗留问题等诉求第一时间联系处理,及时进行业主回访,热情接待每一位业主,进行业主入住拜访,还有就是保持微笑很重要; 4、在与业主的沟通交流过程中分析业主的心态,摸石头过河,对待不同业主使用不同方法,注意说话技巧,业主不明白的问题耐心进行解释;最重要一点,心态很重要,不能因为业主几句反驳的话而使自己失去理智,加大了物业费的催收难度; 5、采取上门催收、电话催收、短信催收方式相结合,每次进行催收都要在笔记本上做好催收纪录,根据与业主的对话内容调整催收策略; 6、熟悉物业服务协议内容以及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7、熟记各类户型物业费情况,业主问起能第一时间进行回答,面对少数业主的刁难,不卑不亢。
物业公司对物业欠费的业主可以采用的催收缴费措施如下:短信提醒追缴物业费;电话通知催收物业费;物业单追缴物业费;迫不得已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业主应当按照之前入住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支付物业费,但物业服务人员也应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燃气、供热、供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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