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拥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转让、转包、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简称土地流转,或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五种。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须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和一定数量租金,租赁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承包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一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本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让渡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或农业企业,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确定新的承包方式。入股:入股是指在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原则,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入股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经营,并按照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取红利的土地经营形式。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于1995年开始,至2025年到期,1998年确认承包经营权,合同有效期3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最多不得能超过2025年。三、土地流转程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流转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一般流转包含以下内容:⑴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⑵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审核,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⑶决定接受委托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将流转土地加入乡镇流转土地储备库。在接受委托后半个月内,以土地流转专栏形式,将流转农户姓名、流转地块名称、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基本情况,向社会发布公告;⑷有意受让流转土地的,可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受让流转土地的使用规划及书面申请;⑸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在公告期结束后,及时召集流转方和受让方进行磋商,确定流转价格,或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开流转,签定土地流转合同。(7)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委托书,说明委托权缉互光就叱脚癸协含茅限、期限等相关事项,并由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8)流转业主实行再流转时,必须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9)土地流转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统一设计印制,流转合同应有当事人双方的姓名、住址、流转土地的处址、面积、质量等级、四至界畔、流转期限、标的、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附注等主要内容,附注主要阐明规范合同文本中的未尽事宜(如退耕还林、粮食补贴、产业扶持政策如何落实等),合同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执一份。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级土地流转机构按规定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台帐,登记备案,专人专柜妥善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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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有: 1、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经营需要,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2、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但受让方须按转包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并给土地承包权人支付转包费用等。 3、转让,是指在承包期内,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自己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的行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4、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但承租方须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并给土地承包权人支付租金等。 5、入股,是指土地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者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土地承包权人按照入股合同享有股权及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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