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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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享受下列待遇:按残疾等级支付残疾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为27个月,二级残疾为25个月,三级残疾为23个月,四级残疾为21个月;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补足;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按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可享受下列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标准为:七级残疾为13个月的工资,八级残疾为11个月的工资,九级残疾为9个月的工资,十级残疾为7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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