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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3.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设立遗嘱信托注意以下情形:自书遗嘱信托或代笔遗嘱信托应避免用打字机或计算机制作;代表遗嘱的遗嘱人最好亲自签名或按指纹,避免盖章;如果使用代书遗嘱,除代书人外,最好由三人以上的见证人签字,以增加遗嘱的有效性;前项见证人应避免遗赠人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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