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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如下: 1、离婚案件一般应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4、吐火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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