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未履行卫生和安全管理职责、未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人身伤害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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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一般没有有效期的具体规定。只要企业的环境、设施及有关法律、法规没有重大变化,一般就可以继续使用。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在环保设施运营管理中,对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的管理,预防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提高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企业的稳定,保护环境,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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