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因为续医费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者未来治疗的费用,由于患者的体质、病情差异和各医院等级、技术水平、收费标准的不同,无法确定续医费数额,任何医疗机构或鉴定部门的估算都是不准确的,必然会损害医患一方的利益。故条例规定续医费的主张是在“结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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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根据事故等级对患者方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项目。其中医疗费赔偿将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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