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医疗费、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因为续医费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者未来治疗的费用,由于患者的体质、病情差异和各医院等级、技术水平、收费标准的不同,无法确定续医费数额,任何医疗机构或鉴定部门的估算都是不准确的,必然会损害医患一方的利益。故条例规定续医费的主张是在“结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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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按照票据计算总数)+后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主要根据鉴定计算使用残疾用具的总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赔偿计算公式如下: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按照票据计算总数)+后期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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