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药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2、营养费:30元/天3、护理费:76元/天4、伙食补助费:30元/天5、残疾赔偿金:城镇标准:15788元×20年×20%=63152元;农村标准:5285元×20年×20%=21140元;(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6、被抚养人生活费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11513元×(18岁-实际岁数)×20%÷2人;农村标准:4013元×(18岁-实际岁数)×20%÷2人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8、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9、精神抚慰金:九级残疾一般为10000元-16000元。10、鉴定费:凭发票报销。11、后续治疗费:待时机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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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残疾赔偿金。 8、后期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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