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应具备哪些合法条件为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哪些情形房屋不得出租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权属有异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房屋办理哪些法律手续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据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以下法律手续: (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3)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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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房屋能正常使用。
房屋出租人解除的合同条件: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2、承租人擅自转租;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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