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欺诈,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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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构成合同欺诈(如果被欺诈方为市场经营主体,数额较大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且被判刑,应该损害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换言之已经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已经因欺诈引起国家利益间接受损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如果是一般欺诈,合同可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租赁合同的,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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