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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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前妻的孩子有继承老公财产的权利。婚姻期间取得财产和住房以及债权和债务,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平均分配。属于男方的一半权益,以及其再婚前的个人全部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办理继承。 死者死亡,先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的话,依照遗嘱执行继承。无遗嘱的情况下,要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死者子女(死者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个人拥有的全部财产。
再婚夫妻又离婚的子女有继承权,如果存在相互的抚养关系的就享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原则上应该等额分配遗产。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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