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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范围

2022-04-29 08: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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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9 回复

专业分析: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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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执行程序中针对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所作出的裁定、审判监督程序中针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等。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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