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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的使用范围

2022-03-14 18: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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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4 回复

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民诉意见》第二百五十二条: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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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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