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有法定过错的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条(一)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什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的 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是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结清工资与赔偿损失应分别计算,合并结算。 用人单位应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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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形式审查要点 1、形式及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常见问题: (1)会签表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2)未按公司要求使用公司制定的范本。 (3)缺乏立项审批、超标审批;合同内容超出所依据文件的内容范围。 (4)合同相对方的选择方式不符合规定(如: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没有进行招投标)。 (5)流程选择不符合权限分工的要求。 (6)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提示:审查授权委托书,可尽量避免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合同,避免可能导致的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后果。) 2、报审资料完整性、一致性常见问题: (1)审查报审资料不完整,缺少合同附件、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评审结果文件、对方资质证明等。 (2)合同的标的种类、数量与审批文件有偏差;中标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主体不一致等。 (3)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等。 3、合同文本形式要文字准确;表述严谨;格式规范;前后逻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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