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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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具体如下: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批准可延长两个月;第二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刑事案件公安侦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涉及到案情复杂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延长一个月的期限,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超出了侦查期限的,还需要追究司法机关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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