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确定是否是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如在去往他处则不算,其次要确定双方责任划分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中,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而这条规定中提到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两条规定表明,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认定事故责任,在法定条件具备、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为事故责任,而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可以不再进行证明。这就确立了行政推定。根据你的叙述,一般情况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亡的,在人社局(原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结束后进行工亡赔偿,只不过赔偿时需要第三方责任人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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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而言,员工出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等情形,究竟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个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劳动者负主要责任的不属于工伤。只有劳动者负有同等责任、少部分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的,并且不存在酗酒、吸毒和自杀自残等情况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在发生事故1个月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在1年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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