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不是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看做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否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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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是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的债务。如果是一方所欠的债,该欠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或者是另一方事后没有追认的,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转移隐匿财产,属于一种恶意转移资金行为。如果在判决之后,在法律文书发生效力时,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对擅自转移隐匿财产者应该进行处罚。比如进行缴纳罚金。情节严重,且拒不悔改的,那么就要进行拘留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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