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不是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看做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否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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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即使是通过离婚诉讼来分割,主张分割的一方也需要提供具体要分割的财产的证据,认为财产有被转移的,需要提供转移财产的基础线索。
一方不报高收入且支出有巨额差距的,属于隐匿财产。可以将隐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且可以要求隐匿财产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隐匿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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