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股票是在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或名称并将其载入公司股东名册的一种股票。记名股的转让,一定要把受让人的姓名或法人的名称记载于股票、股东名册上,即要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股票须交付给受让人,方能生效。记名股不得私自转让。只有记名股的股东本人才有资格行使其股权。 无记名股票就是没有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将股票交讨给受让人即发生效力。几持有股票者,即可取得股东资格。因此,无记名股的发行、转让都比较简便,但公司对其不容易控制,无记名股的发行数目往往依公司需要而定,不能超过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或要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中国公司法对有关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作了如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33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但这不排除公司发行其他种类的股票,根据《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如果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以备联系、查证。根据《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②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③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④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如果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司法》第1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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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区别在于:记名股票只能由记载在股票上的股东行使,即使其他人合法持有,也不能行使股东的权利。但无记名股票,只要合法持有,就可以行使股东的权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以实际交付为准。只要股东将股份交给受让人,转让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人股股票,应记载法人名称,不得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现有的法人股流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协议转让、拍卖、质押和回购。由于缺乏更广泛的投资者参与,法人股的流通受到制约,更无法通过股票市场的交易来体现其真正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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