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的个人建房,以及单位申请建设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建筑:(一)无需划拨用地的;(二)不属于现有或者规划主干道两侧五十米以内区域的;(三)位于城墙、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园林绿地、河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公路、铁路、火车站、广场、码头等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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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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