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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其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劳动者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统一按照上述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法律规定的月计薪时间为21.75天,劳动者的日工资即为月工资除以21.75。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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