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证女方无户口本,可以由女方凭身份证到户籍派出所申请开具户籍个人信息证明,加注用于办理结婚登记使用,再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一样作为当事人户口本使用。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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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办理结婚证时女方没有户口本的,女方可以持身份证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由户籍证明代替户口本。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要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和户口簿。没有户口本的,可以通过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代替。 2、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若有配偶的当事人领取了结婚证的,该婚姻属于重婚,新建立的婚姻关系无效。 3、男女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法律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4、制作结婚证的照片。照片一般为2寸的免冠照片,且当事人的照片底色应相同。 4、法律规定的其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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