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法院判决后仍不偿还借款的,根据法律规定,除要按原借款利率继续计算利息外,还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年8月1日前的,按原借款利息计算;2014年8月1日之后的,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针对A向我借钱,但是让B来取钱,欠条上写的也是B的名字,现在不还钱,可以起诉B吗,法院会判B还钱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可以的,现有蓝牌指标再买电动车不要紧,反过来如果先买了新能源车上了绿牌,那么无法参加小客车蓝牌指标摇号竞拍,因为临牌也是浙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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