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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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对租赁物及配套设施维修的义务。承租方的主要义务有按时交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仓库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仓库的义务,没有约定的,按照仓库的性质使用; 2、妥善保管仓库的义务;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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